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0号 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0-01-01 10:18:58   浏览/2935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230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法律类别】出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0

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2019年11月5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要求》最终规则,允许我国生制鲶形目鱼类(以下简称鲶鱼)产品对美出口,该规则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为方便企业全面掌握有关要求,保障我国输美鲶鱼产品贸易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国输美鲶鱼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规要求接受美国官方检查;生产企业应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和出口,并应当保证出口的鲶鱼产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

  三、对美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鲶鱼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特此公告。

  

  

  附件: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美国法律、法规及公告。

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强制检验法规》(美国联邦法典9CFR 300441530531532533534537539540541544548550552555557559560 561部分)、《卫生管理要求》(美国联邦法典9CFR 41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美国联邦法典9CFR 417)、《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的兽药名单》(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30.41)、《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56)、《动物饲料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58)、《动物饲料及饮用水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73)、《动物食品或饲料中禁止使用的物质》(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89)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资质》(美国联邦公告84 FR 59678)等。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允许出口产品

生制鲶形目鱼类(以下简称鲶鱼)产品。

 三、原料要求

供加工用鲶鱼原料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以下简称美国法典)9 CFR 534等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养殖要求。

供加工用鲶鱼养殖场应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34.2等要求,对水质进行监测。养殖过程中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美国法典9 CFR 534.3等要求。

(二)运输要求。

运输原料鱼的车辆应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34.4等要求,配备原料鱼装运容器。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能够提供充足的水和氧气。

(三)验收要求。

加工企业应当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34.4等要求,拒绝接收死鱼、濒死鱼、病鱼或受污染鱼。

四、加工要求

鲶鱼产品加工卫生控制和HACCP质量控制等体系应符合美国法典9 CFR 531532533539540550416417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官方检验员要求。

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32等相关要求,海关指派官方检验员对输美鲶鱼产品的加工开展官方检验。加工企业应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33.3533.4等相关要求,为官方检验员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加工企业应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50.6等相关要求,向官方检验员提供相应的生产加工信息。

(二)卫生控制要求。

加工企业的卫生控制应符合美国法典9 CFR 416533.1等相关要求。

(三)HACCP体系要求。

加工企业的HACCP体系应符合美国法典9 CFR 417等相关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掺杂产品处理要求。

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39540等相关要求,掺杂产品应当隔离存放于有显著标识的密闭容器内,运出加工企业,在处理非食用产品的设施进行处理。掺杂的定义见法典9 CFR 531.1

五、包装要求

输美鲶鱼产品的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输美鲶鱼产品需贴有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美国法典9 CFR 541相关要求。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57.14等相关要求需经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标签,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美鲶鱼产品应随附海关出具的出口鲶鱼产品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