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40号 |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3日 | 【实施日期】2020年3月13日 |
【法律类别】暂时进出境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