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2号 关于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0-04-07 20:52:07   浏览/336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20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3日
【法律类别】中国-美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2号

(关于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新疆库尔勒和阿克苏地区香梨输往美国及其管辖领地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现将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3日

附件

 

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新疆库尔勒和阿克苏地区香梨输往美国及其管辖领地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

(二)美国法律、法规及规定。

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19章境外检疫通告:第40节——原木、板材等要求(7 CFR 319.40)、第56节——水果和蔬菜要求(7 CFR 319.56)以及第69节——包装材料要求(7 CFR 319.69)。

2.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30章植物有害生物法规、总则、植物有害生物、土壤等要求(7 CFR 330)。

3.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52章植物检疫安全措施要求(7 CFR 352)。

4.《关于中国香梨输往美国进口要求的公告》(Docket No. APHIS-2017-0103)(美国联邦纪事,85FR 17306,2020年3月27日发布)。

5.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水果和蔬菜进口要求在线数据库(FAVIR)相关规定:进口中国香梨植物检疫要求(https://epermits.aphis.usda.gov/manual)。

二、允许出口产品

产自中国新疆库尔勒和阿克苏地区的鲜食香梨果实(Pyrus sinkiangensis)(以下简称“香梨”),允许出口到美国及其管辖领地。

三、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龟纹蚧Eulecanium circumfluum Borchsenius;

2.香梨优斑螟Euzophera pyriella Yang。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出口香梨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注册。GACC将应要求向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的APHIS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注册果园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建立和维护出口香梨质量管理体系,了解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配备经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植保技术员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并保存所有监测、防治及采收等记录,以便溯源。

2.注册果园要维持田间卫生,及时清除植物残体和落果,确保采摘香梨时不携带树叶、树枝及落果。

3.香梨从注册果园到注册包装厂运输途中,做好采摘后植物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二)包装厂管理。

1.出口香梨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包装厂需防控有害生物,并满足系统控制措施要求。

2.所有香梨应在经GACC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内包装,并应对于同一批次的出口香梨编注批号。一批是指一天内从单一果园运抵到同一包装厂的香梨。

3.包装过程中,要将树枝、树叶、裂果、烂果等剔除。注册包装厂在加工输美香梨过程中,确保不同时加工输往其他国家的果实。

4.如果香梨在采收后24小时内不能完成包装,应将香梨置于冷藏室或专用库内,或置于包装厂内并用防虫网或塑料防水布盖好。

5.包装箱上应标明注册果园、原产地、包装厂等溯源信息。标识尺寸要能清晰展示所需的溯源信息。

6.包装好的输美香梨应独立存放,与运往国内市场或其他国家的香梨至少间隔1米。

(三)出口前检疫和出证。

1.出口企业和注册包装厂应将出口包装计划通知当地海关,并声明货物已满足报关规定。海关将核实香梨是否来自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对每批货物进行检查。

2.海关关员将从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150个果逐一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为害状,所有为害果或可疑为害果需剖果检查,且每批香梨剖果数量不少于30个,以检查是否感染蛀果害虫,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或其他检查工具进行检查。

3.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允许再处理、重新取样、不得输美。检查发现的有害生物如不能鉴定到种,或不能确定检疫地位,或不能判定其具检疫重要性的,该批货物不得输美。

4.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叶片、枝条等其他非检疫性污染源的香梨,可进行再加工,重新取样并再次进行出口检查。

5.记录检验检疫结果、样品溯源信息、取样量、剖果量,以及发现的害虫和病症(如有)。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一年,或保存到下一个出口季节结束,并应要求向APHIS提供。

6.只有通过检查并符合出口条件的香梨方可出口,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装运要求。

1.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并确保无有害生物、残体或其他污染物。

2.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制托盘),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进行处理和标记。

3.在装运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集装箱受污染的可能性,例如:装运区域应清洁,无杂草;装箱时,集装箱应与包装车间密封良好;如可能,装运最好不要在夜间灯光下进行,以免灯光吸引飞虫。

4.装好货的集装箱在出口前必须在GACC的监督下用封条或封签扣进行密封。

(五)植物检验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并符合出口条件的香梨,中国海关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标注:“All fruit in 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bilateral workplan for the exportation of fragrant pears (Pyrus sinkiangensi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国香梨出口美国双边工作计划。)

六、进境要求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二)植物检疫。

所有香梨在运抵美国时,将在入境口岸进行通关检查,包括感观检查和剖果检查,以核实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果在美国入境港验关过程中发现任何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APHIS将遵照双方于2012年签署的《新鲜水果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程序谅解备忘录》处理。

2.发现卫生安全隐患或货证不符可导致延迟通关,如未能解决,该批货物将被拒绝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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