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贸发〔2019〕92号)
发布时间/2019-04-29 19:58:00   浏览/278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署贸发〔2019〕92号
【发布日期】201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19年4月29日
【法律类别】文化产品、文物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贸发〔2019〕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监管模式,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提升文物进出境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一线申报、一线监管”的原则,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优化文物出境审核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登记查验管理,维护国家文物安全。

  (一)文物出境。文物由综合保税区出境,应当报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审核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二)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由综合保税区临时进境,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区后凭相关报关单证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区内开展审核、登记。复出境时,应当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审核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三)文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文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除按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外,无需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

  二、按照“放管服”要求,创新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服务,实施入区登记审核,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便利文物进出境文化交流。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便捷文物展览展示。

  (二)实施入区登记审核。对于申请由综合保税区出境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提供延伸服务,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登记查验和审核工作,便利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文物存储、展示等活动。

  (三)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在与申报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文物进出境申请正式受理后的5-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查验和审批工作。因申报人原因造成审核工作无法如期进行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通过系统退回申报人并注明理由。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建立完善沟通渠道和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