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5号 关于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0-05-14 20:00: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633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3日

【法律类别】中国-美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5号

(关于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大麦进口。现将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是指产自美国、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的大麦籽实。

三、企业注册

输华大麦出口、仓储企业须由美国农业部(以下简称USDA)审核。USD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提供企业名单。经GACC注册的企业,将在GACC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麦类条斑病菌Cephalosporium gramineum

2.燕麦全蚀病菌Gaeumannomyces graminis var. avenae

3.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4.麦类壳多胞斑点病菌Stagonospora avenae f. sp. triticea

5.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6.大麦柱隔孢叶斑病菌Ramularia collo-cygni

7.小麦全蚀病菌Gaeumannomyces graminis var. tritic

8.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

9.斑皮蠹属(非中国种)Trogoderma spp. (non-Chinese  species)

10.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11.黑角负泥虫Oulema melanopus

12.小麦粒线虫Anguina tritici

13.剪股颖粒线虫Anguina agrostis

14.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15.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

16.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17.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18.硬雀麦Bromus rigidus

19.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20.蒺藜草属(非中国种)Cenchr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1.南方三棘果Emex australis

22.假苍耳Iva xanthiifolia

23.毒麦Lolium temulentum

24.刺萼龙葵Solanum rostratum

25.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26.黑高粱Sorghum almum

27.独脚金属(非中国种)Striga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8.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9.大麦条纹花叶病毒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BSMV)

30.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WSMV)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产地管理。

1.USDA应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相关标准对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和麦类壳多胞斑点病菌(Stagonospora avenae f. sp. triticea)开展监测,及时向GACC报告大麦种植区疫情变化,需重点关注新发植物疫情。

2.USDA应确保向中国出口大麦的企业采取最佳措施,尽可能减少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如GACC需要,USDA应提供以上综合防治的相关信息。

(二)加工储运要求。

USDA应确保输华大麦供应企业在运输、处置、贮存中采取了最佳措施,例如有害生物管理、甄选供应商、过筛等,以避免大麦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并确保不带有土壤。

(三)离境前检疫、处理和证书要求。

1.输华大麦出口前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熏蒸,采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防止熏蒸剂残留对大麦造成污染,以确保不携带活虫,特别是仓储害虫,并随附含有熏蒸内容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装运前,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彻底检查,如发现有害生物或检疫关注物质,在有害生物或检疫关注物质被清除,或者更换的运输工具符合检查要求前,不得装运。

2.USDA应在大麦出口前对其进行检验检疫,经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上还应注明出口企业、出口设施(如仓储企业)名称及熏蒸处理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大麦将从GACC允许进口粮食的所有口岸进境,

并在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业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

3.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2.输华大麦的运输、储存和加工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发现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准予入境。如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违规情况反复出现,GACC将暂停美国相关出口商和美方提供的供货仓储企业输华大麦资质;如果有严重违规的情形,中方将依据IPPC指南保留暂停进口美国大麦的权利,直至USDA提供溯源调查结果并已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根据有害生物的疫情发生动态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必要时,GACC将在USDA的协助下,派检疫官员赴美,对输华大麦的有害生物控制、检验检疫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