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关于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扁桃壳颗粒、梯牧干草植物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0-05-14 20:06: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407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3日

【法律类别】中国-美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关于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扁桃壳颗粒、梯牧干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扁桃壳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梯牧干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扁桃壳颗粒和梯牧干草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 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植物检疫要求.doc

 

          2. 进口美国扁桃壳颗粒植物检疫要求.doc

 

          3. 进口美国梯牧干草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

 

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

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学名Medicago sativa L.)是指经高温和高压处理的苜蓿干草块或颗粒。

三、企业注册

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须来自美国农业部(USDA)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USD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提供企业名单。经GACC注册的企业,将在GACC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苜蓿籽蜂Bruchophagus roddi

2.西花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3.谷实夜蛾Helicoverpa zea

4.三叶草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

5.白缘象甲Naupactus leucoloma

6.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7.棉根腐病菌Phymatotrichopsis omnivora

8.苜蓿疫霉根腐病菌Phytophthora medicaginis

9.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10.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insidiosus

11.木质部难养细菌Xylella fastidiosa

12.苜蓿耳突病毒Alfalfa enation rhabdovirus

13.花生矮化病毒Peanut stunt virus

14.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15.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

16.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17.美洲剑线虫Xiphinema americanum

18.北美苋Amaranthus blitoides

19.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20.田旋花Convolvulus arvensis

21.田野菟丝子Cuscuta campestris

22.百里香菟丝子Cuscuta epithymum

23.南方三棘果Emex australis

24.毒麦Lolium temulentum

25.小列当Orobanche minor

26.幽狗尾草Setaria parviflora

27.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28.银毛龙葵Solanum elaeagnifolium

29.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运要求。

1.注册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成品仓储、运输等的卫生控制,避免苜蓿干草块或颗粒被原料、土壤、动物粪便和尸体、植物和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不得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和尸体、土壤和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2.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有害生物和鸟类进入仓库。USDA应对出口到中国的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发现不符合情况,要加大检查频次,以确保输华产品的安全卫生。

3.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的运输工具应清扫干净,必要时彻底清洁。

(二)包装和标识要求。

1.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每批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以及“美国苜蓿干草块或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

2.包装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要求。

(三)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离境前,USDA将对货物进行现场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输往中国。USDA只允许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应随附USDA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应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lfalfa Hay Cubes and Pellets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上还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整改、退回或销毁处理;

2.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企业、产区、整个项目等措施。

 

 

附件2

 

进口美国扁桃壳颗粒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扁桃壳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扁桃(Prunus dulcis,异名:Amygdalus communis)壳颗粒是指扁桃分离出的果荚和果壳经研磨或(和)压缩,并在高温高压下烘干处理制成的块和颗粒。

三、企业注册

扁桃壳颗粒应产自在美国注册登记、加利福尼亚州食品和农业部门(CDFA)许可和管理的加工企业,美国农业部(USD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提供企业名单。经GACC注册的企业,将在GACC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葡萄干斑螟Cadra figulilella

2.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3.褐拟谷盗 Tribolium destructor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运要求。

1.注册加工企业应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扁桃壳颗粒被土壤、动物粪便和尸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不得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活的有害生物、动物粪便和尸体、植物种子及土壤。

2.输华扁桃壳颗粒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存放,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有害生物和鸟类进入仓库。USDA或USDA授权人员应对注册加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当地发生的相关问题及时响应,以确保输华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

3.输华扁桃壳颗粒的运输工具应清扫干净,必要时应彻底清洁。

(二)包装和标识要求。

1.输华扁桃壳颗粒的包装袋必须干净、卫生。每个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美国)扁桃壳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

2.包装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要求。

(三)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输华扁桃壳颗粒在离境前,USDA或USDA授权人员对货物进行现场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不得输往中国。USDA只允许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扁桃壳颗粒向中国出口。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货物需实施熏蒸处理。

2.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应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lmond Meal Cubes and Pellets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美国扁桃壳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上还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加工企业;

3.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作整改、退回或销毁处理;

2.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企业、产区、整个项目等措施。

 

附件3

 

进口美国梯牧干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梯牧干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梯牧干草(学名Phleum pratense L.)是指经二次压缩生产的梯牧干草捆。

三、企业注册

输华梯牧干草须来自经美国农业部(USDA)考核批准和注册的加工企业。USD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提供企业名单。经GACC注册的企业,将在GACC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甜菜跳甲Chaetocnema pulicaria

2.全北异粉蚧Heterococcus nudus

3.马铃薯蛀茎蛾Hydraecia micacea

4.叶象甲Hypera zoilus

5.黑麦蓟马Limothrips denticornis

6.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7.草地贪夜蛾Spodoptera frugiperda

8.草坪草红丝病菌Laetisaria fuciformis

9.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10.剪股颖粒线虫Anguina agrostis

11.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 viruses)

12.毒麦Lolium temulentum

13.北非草Ventenata dubi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产地管理。

输华梯牧干草种植农场应在生长和收获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监测和防治措施,以避免、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如GACC需要,USDA应提供输华梯牧干草有害生物年度监测报告。

(二)加工储运要求。

1.输华梯牧干草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环境和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并加贴美国农业部注册标签,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梯牧干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带有螨类、软体动物等活的有害生物;

(3)不带有饲草根、成熟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4)不带有土壤、动物粪便、动物尸体、金属等异物。

2.USDA应确保输华梯牧干草的储藏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2)具有有害生物控制措施,防止仓储害虫发生和危害;

(3)具有防鸟措施,防止被鸟类羽毛、尸体和排泄物污染;

(4)具有防鼠措施,防止被鼠类污染。

3.输华梯牧干草加工企业应使用清洁干净的集装箱装运输华梯牧干草,并在加工区内完成装箱工作,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清洁。如在美国境内转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允许在经USDA和GACC批准注册的转运仓库实施转运。加工企业须建立严格的追溯体系来确保转运的所有梯牧干草可追溯,在草捆上加贴带有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的标识并使用非金属物固定,使用封闭的货车、卡车或铁路车皮将需转运的梯牧干草运输至转运仓库,并书面通知出证官员转运货物信息和转运仓库的地点。

(2)USDA对转运仓库实施日常监管,确保其转运的输华梯牧干草出自注册加工企业。转运仓库只能在白天接收输往中国的梯牧干草,不得接收用敞篷货车运输的梯牧干草。转运仓库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梯牧干草在装卸和储藏期间免受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及土壤的污染。

(3)转运仓库只可以在白天将梯牧干草装入集装箱。装载前须确认集装箱经过检查且清洁,指定专人核对草捆标识是否与出口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相符,确保每个集装箱内至少放置一个包括注册转运仓库名称和注册号的标识。

(4)转运仓库须对转运的所有货物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并将所有输华梯牧干草的转运记录保存3 年以上。

(三)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梯牧干草离境前,USDA或USDA授权人员对货物进行现场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梯牧干草,按照国际标准格式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梯牧干草不得输往中国。USDA只允许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梯牧干草向中国出口。

2.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应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imothy Hay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美国梯牧干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离境前实施熏蒸处理的,应注明熏蒸日期、熏蒸方式、使用的化学药剂、熏蒸的时间及温度、药剂浓度和熏蒸气压。如在美国境内经过转运,还应注明转运仓库的名称及注册号。

(四)标识要求。

输华梯牧草的的每个集装箱内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码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加工企业;

3.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款的,作整改、退回或销毁处理;

2.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四条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企业、产区、整个项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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