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2号 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21-02-01 21:05: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7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28日
【法律类别】中国-印度、南亚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2号

(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月19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斯里兰卡贾夫纳县(Jaffna)、马纳尔县(Mannar)和瓦武尼亚县(Vavuniya)6家农场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543头牛,其中83头发病,这是斯里兰卡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斯里兰卡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