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4 12: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8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21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21年9月1日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9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六、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2: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附件1: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doc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

备案海关:                                                                 备案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原产地


规格型号


申报海关


进境关别


合同协议


签约日期


监管方式


合同协议数量


数量单位


成交方式


进口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合同执行期

日期至日期

合同买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合同卖方


定价方式

A定价公式/B成分含量/

C数量/D其他

定价公式


定价式说明


作价基础


价期


结算期


贴水+/-


贴水币制


贴水计量单位


佣金


折扣

%

其他费用


附件


申明对本备案各项填报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备案地海关

意见



说明:

备案海关: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定价方式:根据合同情况可以选择A”或“B”或“C”或“D”表单,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A:定价公式,B:成分含量,C:数量,D:其他。支持同时选择多个选项。

定价公式:约定的定价公式。

作价基础:约定的定价公式所参考的价格指数。必填项。需要手工填写指数名称,如无可以填报“无”。

计价期:定价公式中选定作价标准的日期必填项。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月均价”、“其他”。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和“月均价”的,需要手工填写具体时间;选择“其他”的,可以用文字描述作价日期(如提单日当月均价)。

结算期:确定结算价格的时间。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佣金: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如有,填写具体数值或百分比例。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折扣:指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折让。如有,填写具体数字(数字形式)。注意填写的是扣减比例,比如打9折,应当填写10%,系统显示百分号,只需要填入“10”。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其他费用:如管理费、转月费等。选填项。

附件:上传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附件2

报关单填制要求

 

“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

一、公式定价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根据本公告规定填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填报“是”。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二、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三、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按如下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一)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

(二)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三)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字符用半角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