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20号(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2 08:24:1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191次   打印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第20号
【发布日期】2022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2年2月21日
【法律类别】中国-加拿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20号(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2月5日,加拿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火鸡养殖场1月30日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加拿大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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