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2-24 16:15: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2179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3月18日
【法律类别】RCEP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