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22:00:00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浏览/1057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发〔2019〕38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2020年02月01日
【法律类别】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