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1 19:22: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0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22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22年7月1日
【法律类别】行政处罚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有效期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主动披露报告表

              海关:

经自查,发现我企业/单位存在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现报告如下:

企业/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信用等级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涉及事项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发生日


主动披露内容

 

 

 

 

 

 

 

(可另附自查情况详细说明)

随附材料清单

1.                      

2.                      

3.                      

.                       

以上材料共      页。

 

 

企业、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