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第7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8月9日 | 【实施日期】2022年8月9日 |
【法律类别】运输工具进出境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
(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市场主体登记;
(二)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办理运输企业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供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三、已办理备案的运输企业可以对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办理备案。办理船舶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证明船舶为备案企业所有或经营的相关文件;
(三)船舶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船名和船舶全貌)。
承运转关货物的备案船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配备导航定位设备。
四、运输企业、船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备案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五、运输企业备案的有效期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有效期保持一致,其船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注销企业及其船舶备案: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丧失市场主体登记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七、境内航运企业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或者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
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境外航运企业,应当委托境内代理人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9日
附件1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
备案申请表
海关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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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是否办理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 是☐ 否☐ 是否办理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 是☐ 否☐ 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及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文件真实无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运转关货物,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 ||
海关 审核 |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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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2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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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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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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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运转关货物,并承担法律责任。现向你关申请办理 艘承运转关货物船舶备案,船舶均配备导航定位设备。
申请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海关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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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复审意见:
年 月 日 | ||||||||||||
申请备案船舶情况 |
船名 |
MMSI号 |
船籍 港 |
船舶 类型 |
净吨 位 |
载重 吨位 |
营运航线 |
是否同船运输 |
是否沿海捎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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