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开展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7:45:00   来源:国家认监委官网   浏览/985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认监委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21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认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认监委关于开展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认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要求,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开展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以及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以下称新纳入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新纳入产品的CCC认证工作由具有信息技术设备业务范围的已指定认证机构承担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的CCC检测工作由具有信息技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业务范围的已指定实验室承担,不再另行指定。

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检测实验室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从事CCC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三、工作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的实验室,请于20233311700前提交网上申请(http://cccxzsp.cnca.cn/aasp)。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二)认监委将按规定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于2023620日前公布指定决定。

(三)新纳入产品暂不列入《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的日常指定范围。

联系人:杨书伟  01082260745,廖少冕  01082262719

 

附件:指定需求

 

 

 

认监委   

2023321  


附件

指定需求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2.1

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

--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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