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9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24年2月1日 |
【法律类别】运输工具监管法规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
为促进内港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经贸往来,进一步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推进《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无纸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向内地海关办理内地、香港陆路货运车辆(含货运空车)和所载货物各项通关监管手续时,无需提交纸质《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的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