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
发布时间/2019-04-26 16:20: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352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商务部等
发文字号:
 商贸函〔2019〕16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
 2019年04月26日
法律类别:
 车辆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商贸函〔201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积极稳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做好外贸稳增长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经研究,我们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首批名单附后)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同时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通过甄选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经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

二、严格履行二手车交易登记和注销手续。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当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确保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有关地区要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明确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四、做好境外售后服务保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方式,切实保障出口车辆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国际竞争力;负责督导出口企业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五、强化监管。有关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对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二手车,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对出口被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的,取消企业二手车出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优化服务。商务、公安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管理,做到“一车一档”,逐步实现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可追溯。引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强化服务意识,在出口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密切跟踪二手车出口业务进展,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方案,持续优化监管和服务模式,加强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估,有关情况定期上报。

 

附件: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6日

 

附件

 

 

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浙江省(台州)

山东省(济宁)

广东省

四川省(成都)

陕西省(西安)

青岛市

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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