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2023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环办大气〔2022〕33号)
发布时间/2022-12-22 15:21:00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浏览/468次   打印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大气〔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法律类别:
 货物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3年度内有效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大气〔2022〕3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22日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2023年度内有效

关于核发2023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2023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2023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3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和使用配额规定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

2023 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和使用配额、四氯化碳试剂 及助剂用途使用配额核发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