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
【发文字号】环办大气〔2022〕3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2日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22日 |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2023年度内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2023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2023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3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和使用配额规定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
2023 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和使用配额、四氯化碳试剂 及助剂用途使用配额核发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