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 10:05: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549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4年第3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实施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法律类别:
 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4年04月09日起六个月内。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实施日期】2024年04月09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2024年04月09日起六个月内。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美洲地区2024年1—3月报告的登革热病例数超过300万人,是去年同期的3倍,其中巴西、阿根廷、巴拉圭等国家疫情最为严重;我国周边马来西亚、泰国和斯里兰卡等国登革热疫情较去年同期出现不同程度升高。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货主、携带人、托运人、邮递人或者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9日

  • 标签:
  • 登革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