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号(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7 17:5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479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告〔2024〕7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
 2024年7月1日
法律类别:
 车辆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4〕70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24年7月1日

【法律类别】车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决定将《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海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两证合一”的《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安部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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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公安部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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