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09:58:00   来源:财政部官网   浏览/982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公告〔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
 2024年7月1日
法律类别:
 旅客通关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