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4年第57号
2018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12月22日,应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正丁醇,又称 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 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CH3(CH2)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6.1%
马来西亚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
2.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3.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
4.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6.7%
美国公司:
1.欧季亚公司 52.2%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学公司 139.3%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3.道化学公司 139.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巴斯夫公司 139.3%
(BASF Corporation)
5.其他美国公司 139.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12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商务部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3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8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台湾地区公司税率为6.0%—56.1%,马来西亚公司税率为12.7%—26.7%,美国公司税率为52.2%—139.3%。
二、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3年10月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23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通知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美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3年12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美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以及本案申请人和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台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4年1月22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本案《中国大陆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4年4月11日,台塑公司提交了《正丁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评论意见》。
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提交了《正丁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台塑公司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和书面核查。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至25日及5月16日至17日,调查机关分别对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和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相关核查材料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此外,2024年8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通知,要求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核查材料。8月9日,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核查材料。相关核查材料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调查机关据此对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数据进行了书面核实。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10月31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台塑公司登记参加调查,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该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交了涉及台湾地区正丁醇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的有关信息。本案其他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及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台塑公司提交的上述有关信息进行了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适当的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予以采用。在本案立案和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并未收到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对比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经调查,除下述裁决具体列明使用了台塑公司提供的有关信息外,调查机关均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台湾地区。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0%—56.1%。原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计算正常价值,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正丁醇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正丁醇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 台湾地区正丁醇对全球市场的依赖情况。
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台湾地区正丁醇产能、产量、需求量和出口量等数据,并附相关证据。台塑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也提交了台湾地区正丁醇产能、产量、需求量和出口量等数据,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台塑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二者提供的数据部分一致,部分存在差异,但差异较小。台塑公司申明其为台湾地区唯一的正丁醇生产企业,无其他利害关系方对此有不同意见,除特别说明外,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台塑公司提供的上述相关数据。对于台塑公司没有提供的数据以及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数据更适当的情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数据。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正丁醇产能均为25.0万吨,2023年1—6月产能为12.5万吨。2019年至2022年,其产量分别为22.7万吨、21.7万吨、19.8万吨和22.4万吨,2023年1—6月为12.4万吨;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2.3万吨、3.3万吨、5.2万吨和2.6万吨,2023年1—6月为0.1万吨。
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公司并无增加产能计划,台湾地区产能并不大,除2020年及2021年受疫情影响外,开工率都维持在90%以上;如果考虑到每年年底的例行停车检修,台湾地区的实际产能并不足25万吨,开工率达到九成时已无闲置产能。对此,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台湾地区正丁醇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足以支撑其对中国大陆市场的继续大量出口;台湾地区正丁醇产能相对于中国大陆总产能的比例较高;从单家企业的生产规模来看台塑公司是全球主要的正丁醇生产企业之一,中国大陆有十几家正丁醇生产企业,产业较为分散。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正丁醇的产能保持稳定,产量下降后又有所上升,年平均开工率为86.6%,年平均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为13.4%;2023年1—6月产能维持不变,产量较上年同期增长6.0%,开工率上升至99.2%,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下降为0.8%。数据显示,台湾地区正丁醇产能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闲置产能相对有限。
(2)台湾地区正丁醇市场需求情况。
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对正丁醇的需求量分别为8.2万吨、8.6万吨、10.6万吨和8.8万吨,2023年1—6月为4.8万吨。
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在评估出口能力时,台湾地区正丁醇产能应扣除其供应给中国大陆子公司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部分,并据此计算数据主张台湾地区不存在极高比例的产能需要依赖出口。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在被调查产品出口能力中排除台塑公司对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出口没有法律依据,该出口本身已经体现了台塑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其他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竞争,并构成中国大陆海关整体进口数据的一部分。而且,台湾地区正丁醇的需求量相对较小且较稳定,台湾地区正丁醇产能明显大于同期需求量,须依赖出口进行消化,其须依赖出口的产能甚至超过本土需求,进一步表明台湾地区正丁醇产业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虽然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为台塑公司的关联子公司,但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实际位于中国大陆内,台塑公司对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销售的正丁醇,属于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正丁醇的一部分。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在评估出口能力时不应扣除台塑公司向位于中国大陆的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出口销售的正丁醇。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正丁醇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台湾地区需求量)分别为16.8万吨、16.4万吨、14.4万吨和16.2万吨,2023年1—6月为9.3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7.20%、65.60%、56.70%、64.80%和61.60%。调查机关认为,数据表明,台湾地区市场对正丁醇的需求总体略有增长,但涨幅有限,台湾地区正丁醇的消化能力仍然不足,超过56%以上的产能需要依赖全球市场消化,在损害调查期末的2022年及2023年1—6月该比例进一步上升至61%以上。
(3)台湾地区正丁醇出口情况。
评估台湾地区正丁醇出口情况时,台塑公司主张,应从其实际出口数量中扣除其供应给中国大陆子公司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部分。经审查,如上述裁决“(2)台湾地区正丁醇市场需求情况”部分所述,调查机关认为,台塑公司供应给中国大陆子公司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正丁醇属于台湾地区出口销售正丁醇的一部分,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的上述主张。
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正丁醇的出口量分别为14.9万吨、15.4万吨、9.8万吨和13.5万吨,2023年1—6月为7.1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5.64%、70.97%、49.50%、60.27%和57.26%。数据表明,台湾地区每年有49%以上的产品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正丁醇的生产能力稳定在一定水平,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闲置产能相对有限。虽然台湾地区需求略有增长,但自身需求量仍不足,超过56%以上的产能需要依赖全球市场消化,全球市场是其重要的销售市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
3. 台湾地区正丁醇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台塑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交了其在损害调查期内出货至中国大陆的数量。经审查,公司提交的出货数量与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自台湾地区进口数量部分一致,部分存在一定差距,但差距较小。鉴于公司报告的出货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认进口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且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统计数据口径保持一致,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数量进行分析。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的数量分别为11.6万吨、11.9万吨、8.2万吨和10.5万吨,2023年1—6月为5.8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进口正丁醇总数量的53.7%、43.75%、62.60%、66.04%和57.43%。数据显示,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的数量有所波动,但整体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即使已实施反倾销措施,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的数量也始终维持在8.2万吨/年以上,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的比例也始终维持在43%以上,中国大陆一直是其最大的出口市场。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且中国大陆正丁醇的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9年至2022年,需求量分别为223.3万吨、218.1万吨、231.2万吨和229.2万吨,2022年比2019年增长了2.7%。2023年1—6月,需求量为123.3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9.5%。对台湾地区正丁醇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以上证据表明,台湾地区正丁醇的生产能力保持稳定,但台湾地区市场需求不足,需要依赖台湾地区外市场进行消化。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对台湾地区正丁醇生产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仍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中国大陆一直是其最大的出口市场。在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正丁醇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马来西亚。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马来西亚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2.7%—26.7%。原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自马来西亚进口正丁醇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以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方式计算正常价值,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正丁醇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正丁醇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 马来西亚正丁醇对全球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9年至2022年,马来西亚正丁醇产能均为28.0万吨,2023年1—6月产能为14.0万吨;2019年至2022年,其产量分别为16.4万吨、18.8万吨、14.3万吨和14.9万吨,2023年1—6月为9.5万吨;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11.6万吨、9.2万吨、13.7万吨和13.1万吨,2023年1—6月为4.5万吨。数据表明,马来西亚拥有较大的正丁醇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产量先升后降再上升,闲置产能先降后升再下降。
(2)马来西亚正丁醇市场需求情况。
2019年至2022年,马来西亚对正丁醇的需求量分别为10.7万吨、9.4万吨、7.1万吨和7.4万吨,2023年1—6月为4.7万吨;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马来西亚需求量)分别为17.3万吨、18.6万吨、20.9万吨和20.6万吨,2023年1—6月为9.3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1.79%、66.43%、74.65%、73.58%和66.43%。数据表明,马来西亚对正丁醇的需求总体有所下降,对马来西亚正丁醇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超过62%以上的产能需要依赖全球市场消化。
(3)马来西亚正丁醇出口情况。
2019年至2022年,马来西亚正丁醇的出口量分别为5.8万吨、9.4万吨、7.5万吨和7.5万吨,2023年1—6月为4.7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5.37%、50.00%、52.45%、50.34%和49.48%。数据表明,马来西亚正丁醇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马来西亚每年有35%以上的产品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马来西亚正丁醇重要的销售渠道。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也在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进口正丁醇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至2026年4月11日。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正丁醇存在较大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有所波动,国内市场对正丁醇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马来西亚正丁醇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除中国大陆外,马来西亚正丁醇生产商、出口商还受到了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
3. 马来西亚正丁醇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自马来西亚进口正丁醇的数量分别为1.6万吨、3.1万吨、0.3万吨和0.1万吨,2023年1—6月为0.6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进口正丁醇总数量的7.5%、11.6%、2.6%、0.9%和5.9%。这表明受反倾销措施实施影响,中国大陆自马来西亚进口正丁醇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且中国大陆正丁醇的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9年至2022年,需求量分别为223.3万吨、218.1万吨、231.2万吨和229.2万吨,2022年比2019年增长了2.7%。2023年1—6月,需求量为123.3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9.5%。对马来西亚正丁醇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其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马来西亚可供出口的产能,马来西亚正丁醇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马来西亚正丁醇有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马来西亚需求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对马来西亚正丁醇生产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受反倾销措施实施影响,2019至2022年及2023年1—6月期间马来西亚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倾销调查期内,马来西亚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并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马来西亚正丁醇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马来西亚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美国。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2.2%—139.3%。原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自美国进口正丁醇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计算正常价值,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正丁醇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正丁醇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 美国正丁醇对全球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9年至2022年,美国正丁醇产能均为116.8万吨,2023年1—6月产能为58.4万吨;2019年至2022年,其产量分别为94.0万吨、88.8万吨、89.9万吨和91.1万吨,2023年1—6月为45.9万吨;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22.8万吨、28.0万吨、26.9万吨和25.7万吨,2023年1—6月为12.5万吨。数据表明,美国拥有大量的正丁醇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
(2)美国正丁醇市场需求情况。
2019年至2022年,美国国内市场正丁醇需求量分别为83.5万吨、80.9万吨、87.8万吨和88.1万吨,2023年1—6月为43.7万吨;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美国需求量)分别为33.3万吨、35.9万吨、29.0万吨和28.7万吨,2023年1—6月为14.7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8.51%、30.74%、24.83%、24.58%和25.05%。数据表明,美国市场对正丁醇的需求总体有所增长,但涨幅有限,对美国正丁醇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超过25%以上的产能需要依赖全球市场消化。
(3)美国正丁醇出口情况。
2019年至2022年,美国正丁醇的出口量分别为11.6万吨、9.3万吨、3.7万吨和4.7万吨,2023年1—6月为2.9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2.34%、10.48%、4.12%、5.16%和6.32%。数据表明,美国正丁醇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也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至2026年4月11日;巴西也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至2028年8月17日。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正丁醇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产量总体下降,闲置产能总体增长,美国市场对正丁醇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美国正丁醇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除中国大陆外,美国正丁醇生产商、出口商还受到了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
3. 美国正丁醇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自美国进口正丁醇的数量分别为1.1万吨、2.3万吨、0.2万吨、0.0万吨,2023年1—6月为0.3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进口正丁醇总数量的5.3%、8.5%、1.5%、0.0%和2.8%。这表明受反倾销措施实施影响,中国大陆自美国进口正丁醇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且中国大陆正丁醇的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9年至2022年,需求量分别为223.3万吨、218.1万吨、231.2万吨和229.2万吨,2022年比2019年增长了2.7%。2023年1—6月,需求量为123.3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9.5%。对美国正丁醇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其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美国可供出口的产能,美国正丁醇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美国正丁醇有大量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美国需求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对美国正丁醇生产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受反倾销措施实施影响,2019至2022年及2023年1—6月期间美国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倾销调查期内,美国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并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正丁醇产品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与中国大陆生产的正丁醇是同类产品。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与中国大陆生产的正丁醇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正丁醇与倾销进口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产业是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共7家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
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本案申请人之一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绝大部分时间无法生产正丁醇,要求审查其是否属于合格的申请人,是否能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状况,主张其财务数据不应包括在内。申请人评论认为,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核查材料予以说明和证明。对此,调查机关审查了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申请书中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登记参加调查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国大陆生产者答卷和书面核查材料。调查机关认为,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是新建成投产的企业,并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开始生产和销售正丁醇。在本案的损害调查期内,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中国大陆正丁醇的生产者,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调查期内的新投产企业并不是不能作为合格申请人以及不应被纳入中国大陆产业范围的合理理由。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的上述主张。
经审查,2019年至2022年,上述7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8%、52%、56%和55%,2023年1—6月该比例为6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上述7家中国大陆生产者的合计产量已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大陆生产者。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 需求量。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正丁醇的需求量分别为223.3万吨、218.1万吨、231.2万吨和229.2万吨。2020年比上年下降2.33%,2021年比上年增长6.01%,2022年比上年下降0.87%。2023年1—6月需求量为123.3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9.5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正丁醇的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 产能。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均为136.5万吨。2023年1—6月产能为81.75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9.78%。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增长趋势。
3. 产量。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117.34万吨、99.28万吨、122.85万吨和119.22万吨。2020年比上年下降15.39%,2021年比上年增长23.74%,2022年比上年下降2.95%。2023年1—6月产量为71.46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7.0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4. 销售量。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分别为96.34万吨、82.06万吨、98.39万吨、99.07万吨。2020年比上年下降14.81%,2021年至202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9.90%和0.68%。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为52.26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6.3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5. 市场份额。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2.44%、45.71%、52.32%和52.21%。2020年比上年下降6.73个百分点,2021年比上年上升6.61个百分点,2022年比上年下降0.10个百分点。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为56.56%,比上年同期上升3.42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先降后升,总体上升。
6. 销售价格。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5518元/吨、5205元/吨、10561元/吨和7391元/吨。2020年比上年下降5.68%,2021年比上年上涨102.90%,2022年比上年下降30.02%。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6507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3.1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呈先降后升再下降趋势。
7. 销售收入。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3.16亿元、42.71亿元、103.91亿元和73.22亿元。2020年比上年下降19.65%,2021年比上年增长143.27%,2022年比上年下降29.54%。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为34.0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8.3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波动较大,呈先降后升再下降趋势。
8. 税前利润。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84亿元、1.58亿元、38.61亿元和3.61亿元。2019年利润为负值,2020年转为正值,2021年比上年增长2339.12%,2022年比上年下降90.65%。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为0.3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3.1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先增后减,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至2023年1—6月税前利润出现连续下降。
9. 投资收益率。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10%、4.15%、64.14%和6.05%。2019年为负值,2020年转为正值,2021年比2020年上升60.00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58.10个百分点。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为0.39%,比上年同期下降8.2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至2023年1—6月投资收益率出现连续下降。
10.开工率。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86%、73%、90%和87%。2020年比上年下降13.23个百分点,2021年比上年上升17.27个百分点,2022年比上年下降2.66个百分点。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为87%,比上年同期下降2.0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现波动,总体略有上升。
11.就业人数。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分别为439人、391人、365人和363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0.74%、6.72%和0.51%。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为399人,比上年同期增长11.0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先降后升,总体下降。
12.劳动生产率。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676吨/年/人、2537吨/年/人、3365吨/年/人和3282吨/年/人。2020年比上年下降5.20%,2021年比上年增长32.65%,2022年比上年下降2.46%。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为1793吨/人,比上年同期增长5.4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现波动趋势,总体上升。
13.人均工资。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分别为131706元/年/人、133760元/年/人、159992元/年/人和157969元/年/人。2020年、2021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56%、19.61%,2022年比上年下降1.26%。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为75380元/人,比上年同期下降2.8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先升后降,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至2023年1—6月人均工资出现连续下降。
14.期末库存。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为31772吨、27104吨、28850吨和28265吨。2020年比上年减少14.69%,2021年比上年增加6.45%,2022年比上年减少2.03%。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为43719吨,比上年同期增加19.0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先降后升,总体上升。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8.28亿元、15.53亿元、76.49亿元和35.91亿元。2020年、2021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比上年增长87.44%、392.69%,2022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减少53.05%。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9.1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59.5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先升后降,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至2023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现连续减少。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总体呈上升趋势。
经审查,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2022年比2019年增长了2.64%,2023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9.50%。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随之增加,2019年至2022年产能保持稳定,2023年1—6月产能比上年同期增长19.78%。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也随之增加,2022年比2019年增长了1.61%,2023年1—6月产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7.05%。开工率总体略有上升,2023年1—6月比2019年增长了1.45个百分点,但2023年1—6月的开工率为87%,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仍未得到充分利用。在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情况下,促使同一时期的劳动生产率保持了总体上升的趋势。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带动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期末比期初增加了4.12个百分点,但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呈先降后升再下降趋势,受此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也呈现了较大的波动趋势,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和2023年1—6月的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9.54%和18.3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由于销售量的增幅不及产量增幅,导致2023年1—6月库存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9.01%,也均超过了2019年至2022年的库存水平。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在损害调查期内也出现了剧烈波动,损害调查期初2019年至2021年税前利润开始由负转正、逐年增长,但该盈利情况并不稳定,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至2023年1—6月受生产成本总体上升但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影响,税前利润开始连续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0.65%和93.13%,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利润率为4.85%,2023年1—6月利润率进一步降低至1.09%的较低水平。相应地,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在损害调查期内出现剧烈波动,损害调查期初2019年至2021年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逐年增长,但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至2023年1—6月投资收益率开始连续下降,分别降至6.05%和0.39%。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在损害调查期内出现剧烈波动,损害调查期初2019年至2021年现金净流量逐年增长,但该现金净流入状况并不稳定,损害调查期末2022年至2023年1—6月现金净流量开始出现逐年大幅减少,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了53.05%和59.05%。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1—6月相比2019年减少9.09%。在损害调查期末的2022年至2023年1—6月,用于衡量中国大陆产业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出现下滑,一些指标下滑严重。2022年至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连续下降,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出现连续大幅下降,2023年1—6月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已降至1.09%和0.39%的较低水平,人均工资也出现了连续下降,同时,期末库存在2023年1—6月出现大幅增长,2023年1—6月的期末库存均超过了2019年至2022年的库存水平。这些经济因素和指标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稳定和脆弱的状态。
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的经济指标总体表现良好,损害影响已经消除。而且,新建投产公司的财务数据必定不尽如人意,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纳入各项经济指标计算存在不妥,将包括新建投产的生产经营状况(2022年和2023年1—6月)同之前不包括新建投产的生产经营数据(2022年上半年及之前)相比,才造成了损害调查期末经济指标的下降或恶化。申请人提交评论,主张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获得恢复性的发展是十分正常的,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特别是在2022年和2023年1—6月,多项经济指标出现大幅恶化,4家申请企业已经出现亏损状况。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已经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核查材料予以说明和证明。即使不包括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化趋势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有关财务指标仍然持续大幅下降,这可以进一步证明,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状况并不稳定,目前仍然较为脆弱,容易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一步冲击和影响。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首先,调查机关认为,在中国大陆需求总体增加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背景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部分经济指标向好是正常的,体现了反倾销措施的效果。然而,在损害调查期末的2022年及2023年1—6月,用于衡量中国大陆产业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出现下滑,一些指标下滑严重,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现连续大幅下降,2023年1—6月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已降至1.09%和0.39%的较低水平,人均工资也出现了连续下降,同时,2023年1—6月的期末库存均超过了2019年至2022年的库存水平。这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稳定和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其次,调查机关审查了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中国大陆生产者答卷,并要求该公司进一步提供支持其答卷信息的书面核查材料,公司如期提交了书面核查材料。经比较分析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始答卷、书面核查材料、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答卷,调查机关认为,2023年1—6月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相比并未存在异常。此外,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仅2023年1—6月的相关财务数据被纳入了中国大陆产业状况,但上述分析已经显示,中国大陆产业状况从2022年开始就出现下滑,这表明台塑公司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数据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指标下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只会向台塑公司采购正丁醇生产丙烯酸丁酯,不可能向本案其他受调查的马来西亚和美国厂商采购,而台塑公司对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销售占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量的六成以上,此部分产品在销售渠道上与马来西亚或美国产品不具竞争性,且台塑公司对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出货不进入中国大陆正丁醇消费市场,亦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不具竞争性。由于在销售渠道上竞争性的重迭不足,台湾地区之进口不应与马来西亚或美国的进口累积评估。申请人评论认为,在期终复审案件中,对不同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进行累积评估符合世贸组织专家组在争端解决案件的裁决精神,也符合中国大陆反倾销实践做法。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约束,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也可以采购和使用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损害调查期内,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从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采购了正丁醇。本案相关竞争条件与原审相比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继续进行累积评估。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首先,公司上述相关主张只考虑了台塑公司向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销售的正丁醇,而这只是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的部分正丁醇,未考虑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全部正丁醇的情况。公司在评论意见中已经表明,除对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外,台塑公司还对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以及经销商进行销售,调查机关认为这表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正丁醇仍在与其他倾销进口正丁醇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直接竞争,原审认定的竞争条件未发生显著变化。其次,调查机关注意到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是台塑公司的关联公司,但如前所述,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大陆内,本身就属于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的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在损害调查期内采购了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自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进口正丁醇可能是基于集团的经营策略和整体利益考虑,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阻碍了其他来源产品进入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这本身就是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正丁醇与其他来源产品之间存在竞争的具体体现。再次,虽然调查机关发放了调查问卷,但台塑公司和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未提交关于关联采购协议等关键信息,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上述相关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正丁醇仍在与其他倾销进口正丁醇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直接竞争,未有证据显示原审认定的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台塑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在评估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时,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合并进行考虑。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进口正丁醇的数量分别143,830吨、173,559吨、86,988吨、106,862吨和66,286吨。2020年比2019年增加20.67%,2021年比2020年减少49.88%,2022年比2021年增加22.81%,2023年1—6月同比增加23.67%。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6.44%、7.96%、3.76%、4.66%和5.38%。2020年比2019年增加1.52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4.20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增加0.90个百分点,2023年1—6月同比增加0.62个百分点。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6.73%、63.75%、66.43%、67.10%和65.85%,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数据显示,在损害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及占当年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均总体呈下降趋势,占同期中国大陆进口正丁醇总数量的比例总体稳定,始终保持在63%以上。数据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下,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正丁醇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总体稳定,仍维持了较高水平。
根据申请人和台塑公司提交的证据,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合计的正丁醇产能保持稳定,均为169.8万吨,2023年1—6月产能为84.9万吨,与上年同期持平;2019年至2022年,合计产量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33.1万吨、129.3万吨、124.0万吨和128.4万吨,累计下降3.06%,2023年上半年产量为67.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4.80%;2019年至2022年,合计闲置产能分别为36.7万吨、40.5万吨、45.8万吨和41.4万吨,累计增长12.81%,2023年1—6月闲置产能为17.1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5.35%;2019年至2022年及2023年1—6月,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1.62%、23.86%、26.98%、24.39%和20.15%。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合计需求量总体略有上升,分别为102.4万吨、98.9万吨、105.5万吨、104.3万吨,累计上升1.86%,2023年1—6月为53.2万吨,比上年同期上升1.72%;2019年至2022年,合计可供出口能力略有下降,分别为67.4万吨、70.9万吨、64.3万吨和65.5万吨,累计下降1.02%,2023年1—6月为31.7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76%;2019年至2022年及2023年1—6月,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9.70%、41.76、37.87%、38.58%和37.34%,即约37%以上产能需依赖出口市场。上述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产能保持稳定,虽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总体略有下降,但降幅较小,且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一直维持在20%以上,同时由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市场需求量不足,可供出口能力较大,且可供出口能力占总产能比例较高,一直维持在37%以上,其可供出口能力必须依赖全球市场,倾销进口产品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的能力。
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2019年至2022年的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累计增幅2.65%,2023年1—6月需求量比上年同期增长9.51%。前述调查结果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下,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及占当年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均总体呈下降趋势,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正丁醇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大陆正丁醇总进口量仍然维持高位,在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存在大量闲置产能的情况下,需求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出口继续存在倾销,且其他国家也在对涉案正丁醇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合理预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置产能,对出口市场有较大依赖的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进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无闲置产能,库存水平很低;台湾地区正丁醇需求上升致出口能力下降;他国(地区)未实施贸易壁垒,无必须转移增加出口的情形,在中国大陆正丁醇消费市场其销售数量逐年下降,其在中国大陆销售渠道极少没有市场竞争优势,因此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台湾地区进口数量不存在大量增加的可能性。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台湾地区正丁醇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中国大陆市场也仍然是其最重要的出口市场;且其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这些因素将为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继续大量对中国大陆出口提供保障,且加大了其进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首先,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正丁醇仍存在一定闲置产能和库存水平。前述调查已经表明,台湾地区需求虽有所增长,但涨幅有限,对台湾地区正丁醇的消化能力仍然不足,在损害调查期末有超过61%以上的产能需要依赖全球市场消化,有57%以上的产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正丁醇消费市场,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对台湾地区正丁醇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受反倾销措施影响,台湾地区正丁醇出口中国大陆市场的渠道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销售渠道继续对中国大陆出口。在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的数量也始终维持在8.2万吨/年以上,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的比例始终维持在43%以上,即使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一直是台湾地区正丁醇最大的出口市场。2019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数量由11.6万吨下降至10.5万吨,但2023年1—6月进口量又回升至5.8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7.4%。其次,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的影响合并进行考虑是适当的。因此,调查机关将合并考虑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大幅增加的可能性。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 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8年10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大幅压低。
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价格是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调查机关认为,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2年及2023年1—6月,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829美元/吨、683美元/吨、1509美元/吨、1222美元/吨和983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为5783元/吨、4804元/吨、9755元/吨、8211元/吨和6845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6.93%,2021年比2020年上涨103.06%,2022年比2021年下降15.83%,2023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2.10%。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总体呈上升趋势,期末人民币价格比期初上涨了18.80%。
2019年至2022年及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5518/吨、5205元/吨、10561元/吨、7391元/吨和6507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5.68%,2021年比2020年上涨102.91%,2022年比2021年下降30.02%。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同样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总体呈上升趋势,期末价格比期初价格上涨了17.93%。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2019年至2022年及2023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和进口价格均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总体呈上升趋势,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和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基本呈现联动态势。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其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正丁醇,且其数量是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63%以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可供出口能力,抢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正丁醇,并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台湾地区正丁醇不存在以低价销售获取市场份额的情况,2022年和2023年1—6月进口数量未明显增加,且未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价格削减、价格抑制或压低的情况,因此,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价格不太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影响。申请人评论认为,期终复审需要证明的是,措施取消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价格影响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上述评论意见回避了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在面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下降且进口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下,中国大陆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价与之进行竞争。届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可能会遭受进一步的价格压低和价格抑制。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首先,前述调查已经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即使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的数量也始终维持在8.2万吨/年以上,2022年进口数量为10.5万吨,2023年1—6月进口数量为5.8万吨,同比增长4.7%,损害调查期内自台湾地区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始终维持在43%以上。2019年至2022年台湾地区进口产品占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份额由5.2%下降至2022年的4.6%,2023年1—6月上升至4.7%。调查机关认为,即使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继续存在倾销,且虽然其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降幅有限,2023年1—6月仍然维持了4.7%的市场份额。其次,期终复审调查主要考察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前述调查已经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两者基本呈现联动态势。中国大陆正丁醇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其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正丁醇,且其数量是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63%以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可供出口能力,抢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正丁醇,并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中国大陆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1.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申请人2022年和2023年1—6月各项经济指标下降与进口因素无关。台湾地区进口正丁醇对于已经拥有九成以上市场份额且持续扩充产能的中国大陆产业而言已无足轻重,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台湾地区进口不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影响。申请人评论认为,期终复审需要调查的是,措施取消之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本案中,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以及其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应该进行综合性的累积评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导致被调查产品进口大幅增长,中国大陆市场的供需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将会导致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更加困难,亏损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前述调查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正丁醇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总体稳定,维持了63%以上的较高水平。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仍存在一定的正丁醇闲置产能和较大的可供出口能力,且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出口正丁醇。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中国大陆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投产产能达27万吨,对市场的冲击远超过进口。
对此,调查机关审查了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答卷和书面核查材料,调查机关认为,台塑公司提交证据材料里提及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建成27万吨产能,属于公司长远规划,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实际公司的产能并未达到该水平,而且,从证据材料也可看出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时配套了下游产业,实际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数量远低于公司长期规划产能。另外,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正丁醇生产者,构成了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的一部分,而本案的调查内容是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和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3.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未来中国大陆正丁醇产能每年都有扩张,预计到2025年总产能将达到471.6万吨。随着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九成,且将有更多产能投入生产,进口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影响将降低,不太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影响,能够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影响者是中国大陆上下游的供需关系。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前述调查已经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调查机关不接受公司关于倾销进口产品不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影响的主张。而且,正丁醇下游需求确实可能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但调查机关认为,这并不能否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调查结论。
4.台塑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正丁醇下游丙烯酸丁酯等产品终端需求涉及房地产,最近中国大陆出台有利于房地产政策,正丁醇的下游产业迎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台塑公司投资的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也是中国大陆公司,其所生产的丙烯酸丁酯也是中国大陆化工产业产品,调查机关不应再以反倾销措施制裁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进口的正丁醇。申请人评论认为,在中国大陆产业完全能够满足下游市场需求的背景之下,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上下游产业的共同健康发展,不会对下游产业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利益。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原审认定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前述调查表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存在倾销,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而且,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不是禁止被调查产品进口,而是要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目前中国大陆正丁醇产量加上进口产品数量能满足中国大陆下游产业需求,且中国大陆正丁醇产能仍有较大的释放的空间。根据调查结果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中国大陆市场秩序,让价格回归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利于中国大陆产业及相关产业链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正丁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附 正丁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2年 1-6月 |
2023年 1-6月 |
中国大陆总产量(万吨) |
202 |
191 |
221 |
216 |
107 |
114 |
变化率 |
- |
-5.45% |
15.71% |
-2.26% |
- |
6.54% |
需求量(万吨) |
223.3 |
218.1 |
231.2 |
229.2 |
112.6 |
123.3 |
变化率 |
- |
-2.33% |
6.01% |
-0.87 |
- |
9.50% |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吨) |
143,830 |
173,559 |
86,988 |
106,826 |
53,600 |
66,286 |
变化率 |
- |
20.67% |
-49.88% |
22.81% |
- |
23.67%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
6.44% |
7.96% |
3.76% |
4.66% |
4.76% |
5.38% |
变化率(百分点) |
- |
1.52 |
-4.20 |
0.90 |
- |
0.62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
829 |
683 |
1,509 |
1,222 |
1,356 |
983 |
变化率 |
- |
-17.58% |
120.79% |
-19.02% |
- |
-27.51% |
产量(吨) |
1,173,388 |
992,829 |
1,228,504 |
1,192,245 |
610,509 |
714,618 |
变化率 |
- |
-15.39% |
23.74% |
-2.95% |
- |
17.05% |
产能(吨) |
1,365,000 |
1,365,000 |
1,365,000 |
1,365,000 |
682,500 |
817,500 |
变化率 |
- |
0.00% |
0.00% |
0.00% |
- |
19.78% |
开工率 |
86% |
73% |
90% |
87% |
89% |
87% |
变化率(百分点) |
- |
-13.23 |
17.27 |
-2.66 |
- |
-2.04 |
中国大陆销量(吨) |
963,356 |
820,638 |
983,936 |
990,669 |
491,577 |
522,578 |
变化率 |
- |
-14.81% |
19.90% |
0.68% |
- |
6.31% |
自用量(吨) |
207,598 |
176,198 |
225,656 |
206,061 |
106,754 |
174,810 |
变化率 |
- |
-15.13% |
28.07% |
-8.68% |
- |
63.75% |
市场份额 |
52.44% |
45.71% |
52.32% |
52.21% |
53.14% |
56.56% |
变化率(百分点) |
- |
-6.73 |
6.61 |
-0.10 |
- |
3.42 |
中国大陆销售收入(元) |
5,316,097,222 |
4,271,365,028 |
10,391,148,206 |
7,321,786,575 |
4,162,296,514 |
3,400,553,844 |
变化率 |
- |
-19.65% |
143.27% |
-29.54% |
- |
-18.30% |
期末库存(吨) |
31,772 |
27,104 |
28,850 |
28,265 |
36,735 |
43,719 |
变化率 |
- |
-14.69% |
6.45% |
-2.03% |
- |
19.01% |
加权平均内销价格(元/吨) |
5,518 |
5,205 |
10,561 |
7,391 |
8,467 |
6,507 |
变化率 |
- |
-5.68% |
102.90% |
-30.02% |
- |
-23.15% |
税前利润(元) |
-184,001,843 |
158,298,207 |
3,861,087,034 |
360,950,625 |
540,451,472 |
37,115,641 |
变化率 |
- |
由负转正 |
83.72% |
-8.34% |
- |
-98.86% |
投资收益率 |
-5.10% |
4.15% |
64.14% |
6.05% |
8.61% |
0.39% |
变化率(百分点) |
- |
由负转正 |
60.00 |
-58.10 |
- |
-8.21 |
现金流量净额(元) |
828,307,685 |
1,552,613,224 |
7,649,493,963 |
3,591,238,290 |
2,257,065,288 |
913,042,232 |
变化率 |
- |
87.44% |
392.69% |
-53.05% |
- |
-59.55% |
就业人数(人) |
439 |
391 |
365 |
363 |
359 |
399 |
变化率 |
- |
-10.74% |
-6.72% |
-0.51% |
- |
11.00% |
人均工资(元/人) |
131,706 |
133,760 |
159,992 |
157,969 |
77,592 |
75,380 |
变化率 |
- |
1.56% |
19.61% |
-1.26% |
- |
-2.85% |
劳动生产率(吨/人) |
2,676 |
2,537 |
3,365 |
3,282 |
1,700 |
1,793 |
变化率 |
- |
-5.20% |
32.65% |
-2.46% |
- |
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