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8”。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马尔代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三)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捉获得的产品;
(五)从中国或者马尔代夫领土、领水、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和其他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内的天然材料;
(六)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领水以外,该方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
(七)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条第(四)项和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者加工的产品;
(九)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制造、加工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循环利用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进行制造、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境内获得时,应当是在该方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马尔代夫的货物,如在另一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的简单装配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拆卸;
(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而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重新包装;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五)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为方便在港口装卸而进行的工序;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六)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就本条第一款而言,“简单”一般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装备的行为;“简单混合”一般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装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第十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并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与货物一并申报、一并归类并且和货物一起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予考虑。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如果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了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并且至少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中国、马尔代夫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不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货物途经这些国家(地区)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货物未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4.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5.货物在这些国家(地区)进行临时存储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列货物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货物;
(二)由出口方授权签证机构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具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并且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途经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国家(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对《协定》项下原产于马尔代夫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或者向马尔代夫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批次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规定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产量;
(二)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三)可互换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四)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公认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五)货物,是指产品或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货物或者材料;
(九)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等;
(十)《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就本附件中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
(一)“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二)“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三)“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表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的最小百分比要求;
(四)“完全获得”表示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完全获得或生产。
二、对于按规定可适用废碎料归类的商品,无论是否具体列明,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完全获得。
三、本附件以《协调制度(2022版)》为基础制定。
税则号列 |
商品描述 |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01章 |
活动物 |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 |
02章 |
肉及食用杂碎 |
从一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获得 |
0301 |
活鱼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302 |
鲜、冷鱼,但品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303 |
冻鱼,但品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304 |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306 |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307 |
带壳或去壳的软体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308 |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4章 |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 |
05章 |
其他动物产品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 |
0701 |
鲜或冷藏的马铃薯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2 |
鲜或冷藏的番茄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3 |
鲜或冷藏的洋葱、青葱、大蒜、韭葱及其他葱属蔬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4 |
鲜或冷藏的卷心菜、菜花、球茎甘蓝、羽衣甘蓝及类似的食用芥菜类蔬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5 |
鲜或冷藏的莴苣及菊苣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6 |
鲜或冷藏的胡萝卜、萝卜、色拉甜菜根、婆罗门参、块根芹、小萝卜及类似的食用根茎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7 |
鲜或冷藏的黄瓜及小黄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8 |
鲜或冷藏的豆类蔬菜,不论是否脱荚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09 |
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10 |
冷冻蔬菜(不论是否蒸煮)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11 |
暂时保藏的蔬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0712 |
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0713 |
脱荚的干豆,不论是否去皮或分瓣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714 |
鲜、冷、冻或干的木薯、竹芋、兰科植物块茎、菊芋、甘薯及含有高淀粉或菊粉的类似根茎,不论是否切片或制成团粒;西谷茎髓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0802 |
鲜或干的其他坚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03 |
鲜或干的香蕉,包括芭蕉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04 |
鲜或干的椰枣、无花果、菠萝、鳄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05 |
鲜或干的柑橘属水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06 |
鲜或干的葡萄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07 |
鲜的甜瓜(包括西瓜) 及番木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08 |
鲜的苹果、梨及榅桲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09 |
鲜的杏、樱桃、桃(包括油桃)、李及黑刺李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10 |
其他鲜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0813 |
税号0801至0806以外的干果;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0814 |
柑橘属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鲜、冻、干或用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暂时保藏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0901.11 |
未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碱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0901.12 |
未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碱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0901.21 |
已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碱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且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 |
0901.22 |
已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碱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且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 |
0901.90 |
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且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 |
0902 |
茶,不论是否加香料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0章 |
谷物 |
完全获得 |
12章 |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 |
1507 |
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完全获得 |
1508 |
花生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完全获得 |
1509 |
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完全获得 |
1510 |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包括掺有税号1509的油或分离品的混合物 |
完全获得 |
1511 |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完全获得 |
1512 |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完全获得 |
1513.11 |
初榨椰子油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1513.19 |
椰子油及其分离品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1514 |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完全获得 |
1515 |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完全获得 |
1517 |
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品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
完全获得 |
16章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 |
1701 |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
完全获得 |
1702 |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703 |
制糖后所剩的糖蜜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704 |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 |
1801 |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802 |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803 |
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804 |
可可脂、可可油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805 |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1901.10 |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但从第4章改变至本子目除外。 |
1901.20 |
供烘焙税号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1901.90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1902.11 |
含蛋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1902.19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 |
1902.20 |
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烹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 |
1902.30 |
其他面食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 |
1902.40 |
古斯古斯面食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 |
1903 |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1904 |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1905 |
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20章 |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 |
2103 |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2104 |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2106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2301 |
不适于供人食用的肉、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2306 |
税号2304或2305以外的提炼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2309 |
配制的动物饲料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3304 |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 |
3305 |
护发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 |
4001 |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4202 |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35% |
4414 |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35% |
4415 |
包装木箱、木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木制包装容器;木制电缆卷筒;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木制的托盘护框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4417 |
木制的工具、工具支架、工具柄、扫帚及刷子的身及柄;木制鞋靴楦及楦头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46章 |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编条编结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 |
4817 |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4819 |
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4909 |
印刷或有图画的明信片;印有个人问候、祝贺、通告的卡片,不论是否有图画、带信封或饰边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4910 |
印刷的各种日历,包括日历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4911 |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5201 |
未梳的棉花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5202 |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
完全获得 |
5203 |
已梳的棉花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
5702.20 |
椰壳纤维制的铺地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 |
5807 |
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5808 |
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5810 |
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61章 |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1. 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且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或者 并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5%。 |
62章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1. 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且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或者 并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5%。 |
63章 |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
1. 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且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或者 并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5%。 |
64章 |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 |
65章 |
帽类及其零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 |
7019.90 |
玻璃纤维(包括玻璃棉)及其制品(例如,玻璃纤维纱线及其织物)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 |
7113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7114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7115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其它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7116 |
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7117 |
仿首饰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35% |
9701 |
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但带有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品目4906的图纸除外;拼贴画、镶嵌画及类似装饰板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9702 |
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9703 |
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附件2
原产地证书格式
CERTIFICATE OF ORIGIN
(SAMPLE ONLY)
1. Exporter’s full name, address, country:
|
Certificate No.: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Maldives Free Trade Agreement
Issued in |
||||||
2. Producer’s full name, address, country :
| |||||||
3. Importer’s full name, address, country :
|
For Official Use Only: |
||||||
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Departure Date: 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
5. Remarks: |
||||||
6. Item number
|
7.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
8.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
9. HS code (6 digit code) |
10. Origin criterion |
11. Net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e.g. Quantity Unit, litres, m3.) |
12. Number, date of invoice |
|
13. Declaration by the producer/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stated information is correct and that the goods expor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mporting Part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China-Maldives Free Trade Agreement.
|
14. Certific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control carried out,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information herein is correct and that the described goods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of the China-Maldives Free Trade Agreement.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the Authorized Body
Tel: Fax: Address: |
Overleaf Instruction
Box 1: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xporter in China or Maldives.
Box 2: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producer. If more than one producer’s good is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 list the additional producers, including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If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wish the information to be confidential, 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 “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 If the producer and the exporter are the same, please complete the box with “SAME”.
Box 3: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mporter in China or Maldives, if known. If unknown, add “***” (three stars).
Box 4: 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 transport vehicle No., port of loading and discharge, as far as known. If unknown, add “***” (three stars).
Box 5: Customer’s Order Number,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among others, may be included. If the invoice is issu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the information such as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operator issuing the invoice shall be indicated herein. If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has not been issued before or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authorized Body should mark “ISSUED RETROSPECTIVELY” here.
Box 6: State the item number.
Box 7: 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when such marks and numbers exist.
Box 8: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 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The descrip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it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H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 If goods are not packed, state “in bulk”. Whe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is finished, add “***” (three stars) or “ \ ” (finishing slash).
Box 9: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6 digit code.
Box 10: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state which criterion is applicabl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instructions. The rules of origin are contained in Chapter 4 (Rules of Origin and Origin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and Annex 2 (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Origin Criterion |
Insert in Box 10 |
The good is “wholly obtained” in the territory of a Party, 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8 (Goods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or required so in Annex 2 (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
WO |
The good is produced entirely in the territory of a Party, exclusively from materials whose origin conforms to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4 (Rules of Origin and Origin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
WP |
General rule as ≥ 40% regional value content. |
RVC |
The good is produced in the territory of a Party, using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that comply with the Product Specific Rules and other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Chapter 4 (Rules of Origin and Origin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
PSR |
Box 11: State net weight in kilograms or quantity with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e.g. volume or number of it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
Box 12: The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including the invoice issu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should be shown here.
Box 13: 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 by the producer or exporter. Insert the place date and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Box 14: 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 the authorized body. The telephone number, fax and address of the authorized body should be given.
中文参考 原产地证书
(仅为样本)
1.出口商全名、地址、国家:
|
证书号码 No.:
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签发于: |
||||||
2.生产商全名、地址、国家:
|
|||||||
3.进口商全名、地址、国家:
|
仅供官方使用: |
||||||
4.运输方式及路线(尽其所知) 离港日期: 船只/飞机/火车/运输工具编号: 装货口岸: 卸货口岸: |
5.备注: |
||||||
6.项目号
|
7.包装上唛头 及编号 |
8.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
9.HS 编码 (6位) |
10.原产地 标准 |
11.净重或其他数量(如计量单位、公升、立方米) |
12.发票 编号及日期 |
|
13.出口商或生产商申明 兹申明上述填报资料正确无误,该货物出口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方)
符合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 相关规定
地点、日期及授权人签名 |
14.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所列信息正确无误,所述 货物符合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 相关规定。
地点、日期、签名及授权机构印章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
背页填制说明
第1栏: 注明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2栏: 注明生产商依法登记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字样。
第3栏: 注明中国或马尔代夫进口商(如已知)依法登记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如进口商未知,添加“***”(三颗星)。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如未知,添加“***”(三颗星)。
第5栏: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如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时或者装运前签发,授权机构应在本栏注明“补发”。
第6栏: 注明商品项目号。
第7栏: 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 对应第8 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第10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项货物,根据下表的指示填写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有关原产地标准在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及附件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予以规定。
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10栏 |
该货物根据第十八条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符合附件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完全获得”要求。 |
WO |
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境内由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
WP |
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40%。 |
RVC |
该货物在缔约一方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有关要求。 |
PSR |
第11栏: 列明第8栏中每项货物的净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标注的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包括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发票)。
第13栏: 本栏必须由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填写,填写内容为地点、日期以及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授权人员的签名。
第14栏:本栏必须填写授权机构授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和日期,并注明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
附件3
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马尔代夫,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税率,并提供税款担保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自提供税款担保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海关核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