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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美容仪器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番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9 15:44: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次

    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法检商品美容仪器内胆(旧),价值379.04欧元(人民币2759.64元),HS编码为8543909000,该商品属于需经法定进口检验的商品。2023年2月8日我关进行进口目的地查验时当事人(单位)声明该批货物已由其委托的目的地企业对该进口货物美容仪器内胆(旧)进行了维修并出口到国外。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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