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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双面胶带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9 17:2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次

    截止至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在执行共2本海关登记手册期间,短少合同项下保税原材料:14.保护片/HG2-50EX(#50PETSEPA)/带粘性93.77千克、16.保护片/LS14192FS/带粘性15.67千克、27.双面胶带/NO.5603/自粘4.42千克、 31.双面胶带/NO.5610/自粘10.68千克、52.双面胶带/3M EAS2201P/自粘60.19千克、58.双面胶带/CS98220W/自粘732.31千克、61.双面胶带A/FCS4-1U/自粘130.95千克、 64.双面胶带/LA7.1-4T/自粘677.13千克、67.双面胶带A/FCS4-1U/自粘93.43千克、69.双面胶带/NO.7090/自粘0.89千克、70.双面胶带/NO.7694HF/自粘0.56千克、72.双面胶带/TERAOKA NO765H/自粘0.89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共1695233.8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共352236.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共16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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