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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新PA66塑胶粒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莞长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23:23: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2次

截止至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在等海关登记手册期间,短少合同项下保税料件:新PA66塑胶粒30.06千克、新ABS塑胶粒1040.49千克、新EVA塑胶粒44.22千克,当事人对此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1810.10元。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扣具7040598个、塑胶扣具751367套、注塑模具10套等货物。经查,漏报运保杂费人民币129099.29元。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2892.75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扣具8086689个、塑胶扣具1556424套、新尼龙塑胶粒50千克等货物,“特殊关系确认”栏申报为“否”。经查,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交易不符。上述货物申报完税价格人民币4052850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八条(三)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共33800元

20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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