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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人发规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3 13:13: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次

2022年3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人发,价值CIF 2798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项1和项3规格与申报不符,实际项1为12英寸,项3为14英寸,实际总货值为76640美元。该批进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0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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