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进口洗衣机等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14:48: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次

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全自动的波轮式洗衣机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至项三货物原申报原产地为中国香港,实际原产地为美国,总货值422250港币,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8810.77元。项四至项七货物原申报原产地为香港,实际原产地为英国,总货值196450港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