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组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锂电池组规格原申报52100,实际为AT52100M;项二货物锂电池组规格原申报26100,实际为AT26100。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总价值86646.2美元,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9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