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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氧化锌混合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花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7 14:54: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次

2021年9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花都海关申报进口氧化锌混合物一批,共计23柜,申报货物为:氧化锌混合物,申报原产国为沙特阿拉伯,申报重量为524.972吨,总值为244111.98美元,经花都海关查验并对所有的货柜分别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确认其中19个货柜中的货物为固体废物,涉及重量为430.0352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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