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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紫花苜蓿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疫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8 13:38: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次

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送检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紫花苜蓿草申报货物属性为非转基因产品,实际含有CTP2-CP4-EPSPS外源基因。项1紫花苜蓿草164472千克动植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涉案货值人民币403044.3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2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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