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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熏蒸器未申报卫生检疫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8 14:19: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次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台台式气体熏蒸器,申报价格为45000人民币,上述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2023年12月22日,我关对该货物进行目的地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并非全新商品,后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两台台式气体熏蒸器均为旧机电,当事人存在以旧充新逃避旧机电检验和废旧物未申报卫生检疫两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187 号)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5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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