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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剥膜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花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8 14:39: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次

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从花都码头申报进口1票剥膜机,货值779700元。经查,该票报关单中剥膜机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420100020,无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79899990,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编码。该公司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95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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