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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蔗糖调味糖浆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花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8 14:50: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6次

2021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花都码头申报进口蔗糖调味糖浆、黑糖糖浆20票,合计货物数量382.15吨、货值272.4525万元人民币。经查,申报商品编码为1702909090,申报检验检疫代码为301无检疫要求食品添加剂,并以此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际上,上述货物检验检疫代码应归入101,属于合成糖类别。该公司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90717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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