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进口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3:47: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6次

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申报价格42000美元,申报税号3901909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13%)。经查验,税号应归入390110009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率13%)。当事人进口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21977.78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4万元。

2024711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