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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辛甘醇等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0 13:36: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次

1.当事人自2021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2票“辛甘醇”、“辛甘醇、乙基己基甘油”等货物,申报税号为2905499000(此税号不涉及检验检疫),实际税号应为2905399099(此税号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货物申报总价141537.36美元。

2.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苯氧乙醇,沙棘籽油”(报关单号514120201410077954),申报税号为3824999999,实际税号为15179090,货物申报总价5025美元。经计核,少缴税款人民币6025.99元。

3.自2021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5票“改性混合沙棘籽油”,申报税号为1518000000,实际税号为15159090,货物申报总价33550美元。经计核,少缴税款人民币26815.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86元、科处罚款人民币12096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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