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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润滑剂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8-01 17:29: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次

20235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项2、项5未到货;润滑剂480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紫菜310千克,南瓜子490千克,红豆2852千克,腐竹350千克,糖瓜条368千克,海带480千克,核桃210千克,花生5600千克,豆豉880千克,面粉910千克,莲子120千克,祛湿汤包1000千克未报检。另有虾壳粉280千克动植物产品未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6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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