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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金属”等货物漏报杂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7 21:11: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0次

    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再生金属”等货物一批,涉及93票报关单存在漏报杂费情形,其中漏报文件费人民币44750元、低硫油费人民币42210元,共计漏报杂费人民币86960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案值为人民币9.83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3万元。

    以上行为有运输合同、对账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报告、询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及资料清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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