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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瓷砖"等货物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7 22:01: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7次

    2021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瓷砖"等货物一批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上述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均未见出口,查获未申报出口货物:木卡板261个,3610千克,无牌无型号。报关单申报件数960件,实际261件,申报毛重28680千克,实际毛重3610千克,申报净重28310千克,实际净重3610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载货清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情况说明、查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周口巨业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阳江一辉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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