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1年2月3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按一般贸易方式向蚌埠海关申报出口电脑桌1000件,申报商品编号为94031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FOB185000美元。
经查,上述出口货物实际总价应为FOB185000元人民币。对于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总价,当事人称系因公司业务员工作疏忽,在制作商业发票时错误将币制人民币写成了美元,并传输给其代理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发现上述币制申报错误后,主动向蚌埠海关报明,并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和相关情况说明。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报关单暂未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经计算,本案申报价格为119946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涉案货物价值、申报价格、可多退税款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主动披露报告表、自查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关务操作员)的查问笔录;
三、查验、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出口电脑桌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币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影响到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元的减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