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单位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进口37台深井泵,实际查验为17台深井泵,申报型号、数量均与实际有差异。其中:12304HSWP1-PE申报8台,实为3台;6604HSWP1-PE申报10台,实为3台;6754HSTE-PE申报3台,查验无;61254HSWP1-PE申报9台,查验无;`61504 HSWP1-PE申报7台,查验2台。实际进口但未申报6504 HSWP1-PE 3台、61504HSTE-PE 1台、61004 HSWP1-PE 1台、63004 HSWP1-PE 1台、6754 HSWP1-PE 1台、62004 HSWP1-PE 1台、62504 HSWP1-PE 1台。
以上深井泵系当事人2019年出口至美国的货物。因使用故障,美方AC Electric Manufacturing INC将其中需要修理的深井泵退运给当事人。美方实际装箱17台,提供的装箱单为37台,两者不一致。当事人公司未予核对即向海关申报,导致申报错误。上述深井泵以“修理物品”方式进口申报不实,不影响税款征收。
另外,另有以下物品未申报:
(一)旧轮毂1个。当事人称系美方装箱时误装入集装箱。当事人未予核对单货,未向海关报明相关情况。旧轮毂为禁止进口物品。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主动将该旧轮毂退运。
(二)货物中夹带有22瓶红酒及2盒巧克力。当事人称红酒与巧克力是美方送予的礼物,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经计核,22瓶红酒及2盒巧克力合计价值3941元,偷漏税款1921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关联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退运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与美方公司邮件往来截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当事人主体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查问笔录。
(三)扣留决定书;关于涉案扣押红酒及巧克力案值的说明。
(四)查验记录单等查验材料。
当事人在进口过程中,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进口37台深井泵,其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项目的准确性。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轮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当事人以瞒报夹藏方式走私进境22瓶红酒及2盒巧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红酒、巧克力,并处罚款5000元。
决定合并处罚款6000元,没收涉案红酒、巧克力。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