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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柔软剂”等货物运费、保险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6:4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0次

    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等口岸申报出口“柔软剂”等货物,102票货物的成交方式申报为“FOB”,经查,报关单的成交价格实际已包含当事人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等杂费,申报与实际不符,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申报总价为人民币16175502.41元,其中含运费、保险费等杂费1442715.05元,申报不实导致可多退税款人民币187552.96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反馈单、报关单、合同、发票、费用确认单、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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