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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汽车空调零件运保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7:04: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0次

    (一)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当事人共执行35本加工贸易手册,经比对保税料件应余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截止2021年6月1日存在短少“按键/汽车空调零件/4.34G/个/ABS胶粒制/全新”等78种保税料件共计1017.143KG,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该部分案值300464.98元,漏缴税款38135.57元。(二)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共有169份自行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存在漏报运保费行为,共计漏报运保费407996.21元,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该部分案值479004.25元,漏缴税款71008.0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记录、查问笔录、违法货物价值(案值)计核表、库存材料盘点数表、有2021年6月1日保税料件短缺表、有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漏申报运保费明细、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书、主动报明报告、报关单证、发票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在执加工贸易手册短少保税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2.对进口货物申报不实,漏报运保费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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