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ABS塑胶粒24160KG,申报总价20007.77美元。经海关查验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 ,上述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别报告、企业报告、查问笔录、报关单证、责令退运通知书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