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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打印机硒鼓”、“打印机碳粉盒”等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4:5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15次

    2017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埔老港关、笋岗海关等口岸申报出口“打印机硒鼓”、“打印机碳粉盒”等货物共52票报关单因未剔除国际运费,造成高报价格人民币170243.06元。当事人上述向海关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涉嫌可能多退税款为人民币24952.86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记账凭证、企业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税务局复函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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