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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纤梳织防寒无袖上衣”实际数量、总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6:42: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6次

    2021年9月4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梳织防寒无袖上衣”18952件,总价申报为170568美元。2021年9月9日,当事人自查发现,该报关单所涉货物实际数量和总价申报错误,并向中山港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核实,该批货物的实际数量应为1892件,实际总价应为17028美元。该货物实际货物数量和价格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本案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170568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单、装箱单、中山港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撤处理单截图、代理报关委托书、增值税发票、企业报告、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是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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