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面膜用精华液等货物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6:40: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9次

    2021年3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出口面膜用精华液等货物一批,其中第一项商品面膜用精华液申报总价为36124.2美元、第二项商品面膜用纸盒申报总价为56376美元。经海关核实,当事人上述两项出口货物申报总价为92500.2美元,实际总价为人民币92500.2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595618.0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发票、合同、销货确认书、查验记录、企业报告、笔录、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是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