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当事人作为代理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载客电梯 ”(整套散件)等货物一批,其中商品价格的申报币制皆为美元,申报总价为32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107137.5元)。8月21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出口商品的正确币制应为人民币,实际总价为325000元。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3.17万元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报关单、装箱单、增值税发票、企业报告、查问笔录 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