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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烟雾罩测试治具(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2 22:4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13次

    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向斗门海关申报进口烟雾罩测试治具(旧)1个,申报商品编号为9031900090。经查验并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烟雾罩测试治具(旧)实际新旧程度约5成新,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27500000。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公布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规定,该商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检验报告、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报关单、协议书、发票、装箱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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