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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纤布规格、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6 18: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7次

    2021年4月1日,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申报出口化纤布一批 ,申报商品第一项化纤布(幅宽1.2米,数量103666米,申报 总价124399.2美元)、第二项化纤布(幅宽1.2米,数量87411米,申报总价104893.2美元)。经 查验,实际商品为1.化纤布(幅宽1.6米,数量29703米),2.化纤布(幅宽1.4米,数量95830米 ),3.化纤布(幅宽1.7米,数量14751米),4.染色针织布(幅宽1.4米,数量7159米),5.染色 针织轻纱布(幅宽1.5米,10167米)。当事人公司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当事人公司出口货物规 格、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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