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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业务填报的工商注册地址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拱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8 18:4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3次

    2016年2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业务,提交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上填报的工商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313号内第二幢”。经查,该地址非当事人真实办公地址,其向海关填报的上述注册信息不真实。

    以上事实有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工商登记资料、租赁合同、房产权属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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